“青年井冈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蒋寅泉发布时间:2020-11-2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29号)和《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赣教党字〔2016137号),培养引进一批有潜质成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后备力量,提升我省高校人才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夯实我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人才基础,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决定实施“青年井冈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青年井冈学者奖励计划”用于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青年井冈学者,是我省高校“双一流”建设的重点配套人才工程。

第三条  青年井冈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高等学校根据名额设置青年井冈学者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各高等学校评审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从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与国家及我省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及我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我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结合,合理设置招聘岗位。除省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高校外,设在高等学校省一流学科或一流专业上的岗位比例应不低于70%

第五条  “十三五”期间,全省遴选聘任青年井冈学者300名左右,实行跟踪培养,重点扶持。青年井冈学者聘期为5年,在聘期内享受青年井冈学者奖金。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青年井冈学者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学风,为人正派,富有团结协作精神。

2.申报当年1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8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业绩。

4.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等学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5.发展潜力大,有成为国家“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优青”等相当层次人才工程项目人选的潜质。

6.对业绩特别突出、省内急需紧缺的人才、引进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职称等要求,高等学校应在申报材料中附说明。

对于国(境)外人才,须在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

对于国内人才,须在本行业、本领域取得了同行公认且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性成果。近5年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含)以上,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2)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论著3/部(含)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含)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4)文化艺术领域人员获得国家级比赛二等奖(含)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或省部级重大比赛一等奖(含)以上(排名前三)。

第七条  已入选“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优青”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和“井冈学者”的不再申报。

注重与省“双千计划”相衔接,对进入省“双千计划”会评最终未入选的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九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把人选质量关,切实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高等学校根据评审意见和省教育厅确定的申报名额确定各个岗位推荐人选。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对审核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对拟聘人选实名提出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核查并形成意见,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审定聘任人选。

第十二条 青年井冈学者聘任人选确定后,高等学校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省教育厅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批准公布年度聘任结果。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聘期内青年井冈学者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青年井冈学者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各高等学校在“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对于岗位设在非省一流学科或专业的,奖励经费由高等学校自行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与青年井冈学者共同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在外出学习研修、项目申报、科研经费配套等方面予以倾斜,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先推荐青年井冈学者入选省“双千计划”。为青年井冈学者子女入学提供便利,由其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其子女就读学校,并给予一定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支持青年井冈学者加入相应学术团队,对接收青年井冈学者的团队给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将青年井冈学者纳入重点联系专家范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座谈、交流等活动,及时掌握青年井冈学者的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支持青年井冈学者申报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工程项目,做好联系沟通、评审跟踪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青年井冈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届满考核和总结,并向省教育厅报送考核结果和总结报告。对入选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取得重大成果或患严重疾病等方面情况,高等学校要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对聘期内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撤销其“青年井冈学者”称号,高等学校应停发奖金。对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高等学校,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