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健全与我校学科“宝塔”相适应,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脱颖而出的培养支持体系,助力“双一流”建设,创造激励各学科、各层次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打造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力争在国家级人才计划、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与奖项等方面取得突破。
第三条 “天佑人才计划”坚持引进与培养相结合,重点支持与全面发展相协调,人才培养与教学、学科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天佑人才计划”分天佑杰出人才、天佑优秀人才、天佑新星三个层次。
第五条 “天佑人才计划”入选人才实行年薪制,并在教学科研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资助。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天佑人才计划”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设立人才工作专家库,由校内外相应学科有重要影响的专家组成。根据选拔及考核工作需要,在库中抽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天佑人才计划”申报人员及入选人员进行选拔、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三章 人才层次
第八条 天佑杰出人才。引领学科学术发展方向,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重要标志性(代表性)研究成果,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和学科方向领军人才,具有组织和协调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能力。
第九条 天佑优秀人才。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的业绩,在国内学科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十条 天佑新星。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素养,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具备较好的基础和潜能,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四章 人才待遇与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天佑人才计划”入选人才实行年薪制,各层次人才待遇:
(一)天佑杰出人才
年薪:人民币80万元/年(税前)。
(二)天佑优秀人才
年薪:人民币60万元/年(税前)。
(三)天佑新星
年薪:人民币30万元/年(税前)。
第十二条 入选人员年薪选用现有岗位绩效工资模式中相应岗位对应工资和福利待遇数额计量发放,差额部分待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考核不合格不补发。
第十三条 对入选人员给予优先支持
1.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实际情况实行倾斜政策,提供工作室、办公设备、建立或改造实验室、优先申报实验室设备、协助建立科研团队等
2.支持入选人员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对团队成员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和地方合作项目予以倾斜。
3.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平台基地建设项目优先立项,为入选人员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搭建平台,与高水平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协作关系。
4.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保障入选人员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5.优先推荐入选人员申报各级人才项目与科技奖励。
6.设岗学院和学科提供配套支持。
第五章 选拔、聘任与考核
第十四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
按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注重基础、激发潜力,引培并举、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选拔。各层次入选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三)身心健康,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四)具有在岗位聘期内达到相应目标层次的潜力。
第十五条 选拔业绩条件
见附件1《“天佑人才计划”选拔条件》。
第十六条 选拔程序
1.个人申请。学院教师向所在学院(独立研究院人员直接向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科研业绩、教学水平、科研团队现状、创新与发展潜力、工作思路与科研目标等。
2.学院评议推荐。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后,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
3.人才工作专家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员的学术贡献、创新与发展潜力、团队精神与组织能力、工作思路与科研目标四个维度进行评议和量化评审,择优推荐建议人选。
4.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工作专家评价小组推荐的人选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入选人员。
6.对确定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7.学校每两年对天佑人才进行遴选,每次遴选新增天佑杰出人才10名左右、天佑优秀人才20名左右;天佑新星新增60名左右,达到直聘条件者不受名额限制。
第十七条 聘任
学校向天佑人才计划入选人员颁发聘书,聘期4年。
学校与天佑人才计划入选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结合学科建设和“双一流”建设实际,按聘期基本业绩、学术贡献、教学能力、团队精神与组织能力等指标,对4年聘期期满考核业绩条件进行约定。
按合同兑现相关待遇,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考核
天佑人才必须完成本科教学任务并正常参加教师年度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分为2年中期考核和4年聘期期满考核。
(一)中期考核于入选后2年期满进行。对照合同约定的聘期业绩条件进行核查和考核。
(二)聘期期满考核于4年聘期期满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2《“天佑人才计划”考核办法》。
对照合同约定的业绩条件,考核结果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结果优秀者,自动续聘下一个周期;考核结果合格者,可继续申报本人才计划;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取消下一轮同层次及以上层次的申报资格。
聘期内达到上一层次人才直聘条件的,于下次选拔时直接聘为上一层次人才称号。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天佑杰出人才连任3期由学校授予“资深教授”荣誉称号(首次聘任时年龄超过48周岁者,连任2期可授予“资深教授”),不再参加该岗位竞聘的“资深教授”,在退休前每年可享受8万元专项津贴,同时免予天佑杰出人才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天佑杰出人才入选者退休之日起年薪自行终止(返聘者除外)。天佑优秀人才、天佑新星入选人员在聘期内晋升为更高层次的培养对象,按新的聘任合同兑现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层次人才合同内解除合同调离学校的,停发年薪,按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双一流”学科、方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等校内特殊津贴人员,符合“天佑人才计划”入选条件,可给予“天佑人才计划”称号。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年薪(津贴)。
如申请重复享受相应的津贴,必须同时满足各个称号均应各自独立完成的考核要求,业绩条件不能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上述给予“天佑人才计划”称号者需参加“天佑人才计划”考核,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会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华交党发〔201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