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年薪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蒋寅泉发布时间:2020-03-20浏览次数:

华东交通大学年薪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教师追求卓越,造就一批学术领军人才和优秀学科带头人,为学校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学校试行年薪制。

第二条  学校新引进教师、校内教师可自行选择实行聘期年薪制薪酬模式或学校现有绩效工资薪酬模式。

第三条  年薪制按照聘期实施,一个聘期4-5年。

第四条  新引进教师申请年薪制,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及聘期考核标准》规定的人才类别、年薪层次、考核任务等执行。校内教师申请年薪制,按照《“天佑人才计划”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若校内教师取得“四青人才”以上称号的,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及聘期考核标准》执行年薪。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教师,考核与管理坚持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导向和严格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其聘期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聘期任务包括本科和研究生人才培养、高层次科研成果、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等。

第二章  年薪组成及福利

第六条  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超额高水平教学科研业绩成果奖励。基本年薪即为合同约定的年薪。完成聘期约定考核任务外,教师另取得了超过考核任务水平的业绩成果视为超额业绩成果,可按照学校相应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当期兑现奖励,也可选择不兑现奖励而记为下一个年薪制聘期的成果使用。

第七条  基本年薪由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新引进教师的基础年薪根据教师学术影响力、学术水平、发展前景和聘期任务综合确定,占比不超过基本年薪的70%;绩效年薪是根据年薪制任务完成情况发放的部分。校内教师的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按照《“天佑人才计划”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

第八条  年薪制教师可享受中餐补贴和工会公共福利待遇,可按照学校平均数享受综治奖、文明奖等政府性奖励,除此以外不再发放其他薪酬和福利。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年薪制教师办理在岗期间的社会保险。外籍教师的保险购买,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文件、管理办法执行。基础年薪中“五险两金”的个人缴费以相应岗位工资为基数计量,个人所得税按能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计量,由学校在年薪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三章  考核及年薪发放

第十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高层次年薪制教师考核。

第十一条  新引进年薪制教师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及聘期考核。校内年薪制教师按照《“天佑人才计划”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新引进年薪制教师年度考核,按照《教职工学年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新引进年薪制教师中期和聘期考核单位分两类:被考核教师为学院(研究院,下同)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的,由人事处组织考核;其余教师由学院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新引进年薪制教师的中期考核

1.聘期满3年时,组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个人提交前3年工作总结,考核单位结合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做出考核结论。

2.对于前3年聘期内未完成考核任务,且考核单位和学校认为其不具有完成聘期任务能力的新引进年薪制教师,可提前终止年薪制,解除聘用合同。

3.学校按不低于20%比例对学院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个人考核作假或学院考核不力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个人作出通报批评、停发或收回年薪、终止聘用合同等相应处罚;学院考核不力的,追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新引进年薪制教师的聘期考核

1.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时组织实施,由个人提交聘期工作总结,考核单位结合其聘期工作和师德师风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做出考核结论。

2.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和新聘期的待遇。考核结果合格的,可继续申请年薪制,新的聘期任务和年薪待遇由个人提出,学院及学校研究确定后签订新的合同。

3.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考核单位在对其聘期教学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公共服务等工作和师德师风进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给予过渡期、转入现有绩效工资薪酬模式或不再续聘等建议,由学校作出决定。过渡期内年薪要降低。

第十六条 新引进年薪制教师,其基础年薪按能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日常发放,绩效年薪按下列情况发放:

1.聘期满3年,中期考核确定其聘期任务完成超过50%的,学校发放前3年绩效年薪。

2.中期考核确定其聘期任务完成不达50%的,前3年绩效年薪暂不发放。

3.聘期结束后,年薪制教师完成聘期任务的,发放所有的绩效年薪;未完成聘期任务的,未发的绩效年薪不再发放。

4.年薪制教师在聘期当中提前完成聘期任务的,发放当期全部绩效年薪,且次年开始全额发放基本年薪直至聘期结束。聘期余下时间内完成的业绩,按第六条超额业绩成果办理。

 

第十七条  校内教师的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按照《“天佑人才计划”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日常发放和聘期终期发放。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同一位教师入选不同人才项目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计算发放年薪。

第十九条  年薪制教师合同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业绩,原则上不修订调整年薪合同待遇及内容。合同期内提前完成约定业绩或聘期内入选更高层次人才项目,可申请终止合同,按此办法申请相应层次年薪。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实行年薪制的教师,执行完成原合同后,可按照此办法进行申请。本办法由组织部会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