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者:蒋寅泉发布时间:2020-03-20浏览次数:

华东交通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交流,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来校工作,提升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建立柔性引进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需引进。以学校事业发展的人才实际需求为依据,结合学校学科“宝塔”及一流学科建设情况,确定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总体需求。

第三条 实用为主。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对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青年教师的培养等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第四条 注重质量。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应针对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切实做好审查,提高引进质量。

    第五条 控制总量。原则上,一流学科及“塔尖”学科每年柔性引进人才不超过3人,“塔身”学科及申报博士点学科每年不超过2人,其他学科每年不超过1人。跨学院的学科,柔性引进人才数量由学科带头人具体分配。引进人才超出指标计划3人以下的,其待遇由引进单位承担30%费用,其中从单位创收经费列支不少于10%;引进人才超出指标计划3人及以上的,其待遇由引进单位承担50%费用,其中从单位创收经费列支不少于20%

第二章 柔性引进对象及方式

第六条 引进对象。与学校学科“宝塔”及专业领域相符的,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

第七条 引进方式。柔性引进人才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合同期一般不超过3年),兼职为学校教育教学、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学科建设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柔性引进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为人诚实正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礼诚信,爱岗敬业,治学严谨。

2.工作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团队协作精神,能积极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实际工作。

3.专业素质优秀。学术造诣较深,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已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公认,对我校学科建设起较大促进作用。

4.无师德师风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要求。引进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华东交通大学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中第一、

二、三层次人才要求;

2.具备《华东交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及聘期考核标准》中D2类特聘教授聘期考核业绩;

3.符合《华东交通大学“天佑人才计划”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中“天佑优秀人才”直聘条件;

4.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我校申报博士点学科、待认证与评估专业相关专家,或其他达到相应学术水准的人才。

第四章 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工作职责

1.聘期内为我校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学科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等提供智力服务和决策咨询

2.聘期内根据合同不定期来校进行教学、科研或技术指导工作。

3.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与我校联合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相关科技奖励

4.每年为我校指导或联合指导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或每年为我校举办专题学术讲座1-2次。

5.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以建议书的形式提供重要咨询建议。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章 柔性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薪酬主要实行“协议工资+奖励”办法,其中协议工资一般不超过8万元/年(税前)。

第十二条 奖励是指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外以华东交通大学名义产出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执行学校现行奖励制度所得。科研奖励的发放工作由用人单位经办、科研处审定、分管校领导批准、计财处支付,经费从学校科研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协议工资按年度发放,根据用人单位对所聘柔性引进人才年度考核情况,统一发放。考核不合格不发放。

第六章 引进程序

第十四条 引进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考察、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人选。

2.用人单位须召开党政联席会,对拟聘人选引进的必要性及预期效果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引进意见。

3.用人单位根据所引进人才层次向人事处提出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引进理由、拟引进对象的具体情况(学历、职称、教学科研业绩等)及与拟引进人员商定的合同意向书等。意向书需明确引进人员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拟聘人选的薪酬待遇及用人单位的配套支持条件。

4.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办理聘用手续,与引进对象签订聘用(服务)合同。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各单位要加强与柔性引进人才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柔性引进人才在信息、项目合作等各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对柔性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每年度柔性引进人员向用人单位递交履职报告。用人单位对引进人员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对于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人员,学校则终止对其进行支持。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员聘期届满后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和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聘期考核。考核优秀者,优先考虑续聘或直接延聘。

第十九条学校于每年年初召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柔性引进人员的申报计划,并对上一年度柔性引进人员聘期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支持各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的重要依据。对聘用工作执行不力的单位,学校将减少下一年度经费、审批指标支持力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院(所)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东交通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华交党发〔2014117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