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改善学校人才结构,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调动优秀教学科研人才积极性,同时解决学校高级职称编制不足问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校内聘任教授、副教授(以下简称校聘教授、副教授)的适用对象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新近全职引进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且业绩突出的人员。
2.正常申报,达到条件但未聘任的人员。
3.业绩突出,破格申报的人员。
第二条 申报校聘教授、副教授的条件
一、新近全职引进人才
(一)申报校聘教授
1.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2.达到校教学研究型教授课时的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
3.在学院核定计划职数内。
(二)申报校聘副教授
1.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达到校教学研究型副教授课时的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
3. 在学院核定计划职数内。
二、正常申报,达到条件但未聘任人员
(一)申报校聘教授
符合申报教授条件,在学院核定计划职数内。
(二)申报校聘副教授
符合申报副教授条件,在学院核定计划职数内。
三、业绩突出,破格申报人员
未达到上述一、二项条件,但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特别突出的讲师或副教授,可破格申报校聘副教授或教授。
第三条 校聘教授、副教授评聘程序
1.个人申报。
2.校聘教授、副教授由学院在核定计划职数内评审,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
3.破格申报人员由学院推荐,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
4.校长办公会研究。
5.校长聘任。
第四条 申报时间
校聘教授、副教授申报时间按当年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确定,每年组织一次。如引进特殊人才工作需要,可即时申报。
第五条 聘期及待遇
1.校聘教授、副教授聘期一般为4年,并签订合同。聘期内每年可参加省聘专业技术职称竞争。竞争获得省聘专业技术职称或聘期届满未获得省聘专业技术职称者,校聘资格自动解除。
2.聘期结束后未获得省聘专业技术职称者,回归原专业技术职称,2年后方可继续参加竞聘,按正常评聘程序执行。
3.校聘教授、副教授在聘期间,享受学校同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同等校内待遇,但不与档案工资挂钩。
第六条 管理与考核
一、校聘教授、副教授按照学校同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进行考核。
二、校聘教授、副教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经确认有学术不端等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道德的行为。
2.所在学院认为有其它不能胜任该岗位的行为。
第七条 辅系列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