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管理办法

发布者:蒋寅泉发布时间:2020-04-07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浓厚学校学术氛围、促进对外学术交流,提高我校科研和教学水平,进一步规范我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聘请,增加此项工作的严肃性,现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一)名誉教授

1、聘请条件

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2)政界要人或企事业单位有重要影响的高级管理人才。

3)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国内)学术界公认。

4)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或做出显著成绩。

5)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2、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学校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向人事处提交《华东交通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

    2)外事审核:受聘者为境外人士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人事处。受聘者为境内人士者,直接由人事处进行资格评审。

    3)资格评审:由人事处对拟聘人选进行评审,同意后提交校长签发。

    4)聘书颁发:受聘者为境外人士者,学校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中英文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聘书颁发仪式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落实具体筹备工作,由校长向受聘名誉教授颁发聘书。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受聘者为境内人士者,颁发中文聘书,聘书颁发仪式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由校长向受聘名誉教授颁发聘书。

3、其他要求

    1)各学院应保证聘请工作的严肃性和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或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学校要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聘请学院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名誉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二)客座教授

1、聘请条件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3)受聘期间能在我校进行长期的教学科研工作指导和帮助。

2、聘请程序

  (1)学院填写《华东交通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交人事处(拟聘人选是境外人士,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交人事处)。

2)人事处对照学校聘请条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报校长审批、签发证书。

3)聘书颁发仪式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落实具体筹备工作,由校长向受聘客座教授颁发聘任证书(受聘客座教授是境外人士者,颁发英文聘书)。

二、工作形式

(一)授予名誉教授职务者,对其所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长期指导、短期来校讲学或开展其他交流活动,带动学科发展。

(二)客座教授聘期为三年。聘请为客座教授者,联合校内教师共同申报重大科研项目或定期来校进行项目合作研究,或为我校研究生开设学位课程、前沿课程或合作指导研究生。

三、考核与报酬

(一)一年以下短期或临时性来校作报告、讲学、讲课或合作科研的专家、教授,一般不宜聘为客座教授。

(二)对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学校不付固定酬薪。对受聘来校进行定期指导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按其具体承担工作量的大小和贡献的大小,聘用学院可适当支付酬金。

(三)对客座教授,各聘请学院应在聘期结束前对受聘者进行考核,以书面形式对受聘者为我校科研、教学等工作所作出的贡献进行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拟聘职务原则上不能高于受聘者原专业技术职务(即对等聘任)。需要高聘者应按有关程序以书面详实材料上报学校审定。对学校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由校长特聘。(二)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客座教授,其资格审查须经研究生处按规定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三)名誉教授与客座教授,聘期不超过三年。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