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教师培训工作规定

发布者:蒋寅泉发布时间:2020-04-07浏览次数:

  

    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优化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规范教师在职培训工作,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等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培训要按照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教师培训项目。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岗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人员(含人事代理制教师)的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教师培训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培训两种类型,不含教师岗前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短期业务培训、英语和现代教育技术等应用能力培训。

(一)学历(学位)教育

1、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

2、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班);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培训

1、国(境)内外访学进修;

2、博士后研究;

3、工程(社会)实践锻炼。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三条 教师培训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各学院须从师资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师培训计划。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全校教师培训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和检查,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各学院主管师资的院领导负责本学院教师培训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五条 各学院须于每年的11月底前制定下一学年度的教师培训计划,并报送人事处备案或审批。各校级科研机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本机构教师培训计划。

第六条 为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学院需积极做好协调,分批分步骤地安排教师培训,统筹制定培训计划。对于竞争性选拔的项目应公开选拔,进行公示。

第七条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学院不得擅自取消其培训资格。教师应当服从学院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八条 原则上不安排教师同时参加两类培训。

第九条  教师赴国(境)外访学、进修、攻读博士学位,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参加培训的教师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2、申请的专业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相符;

3、申请培训的院校应为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院所;

4、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申请做博士后者,需有2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

5、已经参加一次半年以上脱产培训的教师,一般需在校再连续工作3年且考核合格才能再次申请脱产形式的培训;

6、教职工在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当年、在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或上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批准其提出的培训申请;

7、国(境)外留学、访学进修人员还需满足国家、省关于出国(境)学习的条件;

8、满足特定项目要求的条件;

9、对重点建设学科和特色学科、急需专业以及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安心在我校工作的骨干教师,优先列入培训计划。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东交通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说明参加培训的专业、类别、学校、时间等,经所在学院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做博士后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表明研究计划、博士后设站单位、研究时间等,经所在学院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表明培训目的、内容、学校、时间、费用等,经所在学院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到科研院所、企业挂职等工程(社会)实践锻炼,由学院负责安排,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涉及干部管理有关规定,需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的,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半年以上时间的脱产培训,须到人事处签订培训协议。未签订协议者,不得参加培训。攻读统招统分研究生或被录取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者,按人事调配相关文件办理,有聘用协议者按聘用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教师在外参加培训,应将联系方式(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在1个月内报告所属学院和人事处。培训时间为1年以上者,每半年须提交成绩单或书面总结汇报材料。国内外访学进修者,完成任务后,须在学院范围内面向师生做公开汇报。

第十八条 参加3个月以上培训的教师,应接受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奖惩、年度考核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培训后,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教师完成学历(学位)教育后,必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到人事处办理验证、入档等手续。

第六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师资培训经费是学校用于教师队伍培训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教师培训,确保教师培训计划的实施。师资培训经费由人事处制订年度计划,经费总额的80%根据各学院计划核拨给学院使用,20%由人事处统筹。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培训经费资助

(一)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经费资助

攻读博士学位者,学校可资助其实缴学费,最高额限人民币40000元。3年内每半年可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按相应职级选择乘坐交通工具,限往返直达,下同)。3年内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每学年可报销住宿费不超过2000元,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每学年可报销住宿费不超过1500元。

经学校批准,教师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享受和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同样标准的学费资助,报销3次国内段的往返车船费,费用超出部分自理。

(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经费资助

1、攻读外校硕士研究生学位,均为不脱产学习或统招统分,且费用自理;

2、所学或从事专业与本校硕士点相近的教师,优先安排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学位,学校予以减免学费的50%

第二十三条 到国内访学进修,学校报销全部培训费,每半年可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 每学年报销住宿费不超过4000元。

鼓励教师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的国内访学进修项目,学校给予项目资助经费25%的配套经费,另每半年可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工程(社会)实践锻炼每半年可报销2次往返车船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但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教师赴国(境)外访学进修,采用项目经费包干方式资助。

(一)支持教师申报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其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按1:1配套;

(二)支持教师申报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青年教师发展计划“访问学者项目”,按项目资助经费25%配套;

(三)设立华东交通大学国(境)外访学进修专项,由学校全额进行资助。

第二十六条 各类培训的报名费、考前补习费、考试费和各种考证费,培训期间所需的教材、器具等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进行的进修培训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擅自离岗学习和未经批准延期不归者,学校停发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培训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师培训的待遇

(一)攻读博士学位、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待遇

1、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减免全部教学、科研工作量,第二年、第三年减免一半教学、科研工作量;

2、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可以减免同期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但一般不超过1年;

3、教师在脱产期间,各项薪酬在考核合格后按在岗人员发放。教学、科研超额工作量享受超工作量津贴。

(二)博士后待遇

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期间,享受由博士后设站单位提供的国家规定的待遇,不享受本校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各项薪酬在考核合格后按在岗人员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教学、科研超额工作量享受超工作量津贴。

(三)工程(社会)实践锻炼待遇

参加工程(社会)实践锻炼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全部减免,各项薪酬考核合格后按在岗人员发放。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脱产培训且培训考核合格的教师,其培训时间计入岗位任职年限,可按规定参加正常的调资、职务晋升。

第三十条 博士论文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博士论文”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章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一)参加教师培训者(不含工程、社会实践锻炼),培训结束后必须为学校服务一定的期限:培训半年者服务期为3年,培训1年以上者服务期为5年。

(二)违反服务期约定未返校工作或提前调离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学校所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含绩效工资、学费、往返车船费、住宿费等。教师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比例计算。

参加学历(学位)培训者,另须交纳赔偿金5万元。

(三)教师违反服务期约定后,未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学校将依法追偿。

(四)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其中,未按期获得博士学位的,退回全部学费。

第三十二条 参加教师培训人员如学年考核不合格,将按学校学年考核的有关规定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关工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两次3个月以上(不含工程、社会实践锻炼)培训者,服务期及相应的经济责任累加计算。

第三十四条 脱产培训的时间不计入有效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人事代理制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可视业绩情况和岗位需要择优作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聘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管理人员攻读学历(学位)、国内访学进修、工程(社会)实践锻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华东交通大学教师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华交人2009〕265号)、《关于脱产进修人员享受奖学金的暂行办法》(华交人〔2003〕1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