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发布者:蒋寅泉发布时间:2020-04-0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挂职锻炼管理,使干部在实践中创新思维、更新观念、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人才成长为宗旨。

第二章  选派

第三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学校业务部门和派出单位(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学校党委审批派出,其他干部和专任教师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批派出。鼓励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等需要,自行联系派出教师挂职锻炼,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方式包括:

(一)上级组织安排选派;

(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要求选派;

(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选派。

第五条  挂职干部除应具备挂职岗位的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制职工);

(二)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三)工作能力强,能胜任工作需要;

(四)年龄适当,优先选派40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五)干部到党政机关部门挂职锻炼原则上从副处级(含)以下干部中选派;教师到科研院所、企业、政府挂职锻炼原则上从副高以下教师中选派。

第六条  选派干部挂职,一般按照公布岗位和任职条件、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学校确定人选的程序进行。各单位要积极推荐挂职人选。个人报名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指定挂职人选。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挂职干部由学校与挂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接收单位管理为主。干部挂职期间,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接转,其他关系保留在所在单位(部门),学校保留其原任职级。学校派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各方面对挂职干部予以关心,努力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挂职干部在外挂职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展示高校干部良好形象。

第九条  挂职干部应履行好挂职接收单位安排的工作,为我校和挂职接收单位在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交流、信息等方面牵线搭桥,每两个月至少应向学校对口业务单位(部门)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汇报一次开展上述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建议,重要信息和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提出,抄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挂职期满,挂职干部应对挂职期间的工作情况作出总结,由挂职接收单位或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会同挂职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认真的考核,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挂职干部要接受学校开展的教职工年度考核。挂职锻炼时间为半年及以上的,当年考核等次以挂职接收单位考核意见为主确定,被挂职接收单位确定为优秀的,不占本单位优秀指标;时间少于半年的,当年考核等次按学校年度考核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全职挂职的干部可减免挂职期间的全部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不定期到挂职单位工作的为非全职挂职,根据挂职工作时间减免相应部分工作量。

第十二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应及时到派出单位及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报到。除学校另有任用外,原则上回原单位(部门)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在官网上设立栏目,通报挂职干部挂职单位、职务等信息,以便教职工联系工作。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期间,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不变,在职级晋升、竞岗调资、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学校在岗同级干部同样对待。

第十五条  学校给予挂职干部适当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具体标准为:挂职地为南昌市的,每人每月300元;挂职地为省内其它地市的,每人每月500元;挂职地为省外地区的,每人每月750元。

第十六条  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有挂职经历并在挂职期间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列入后备干部管理并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主要指学校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教师挂职管理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教师挂职的经历等同于参加工程(社会)实践锻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